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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作者:事故办      更新时间: 2008-11-17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06—2007)

序  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523.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17.74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504.9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56.43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143.17

4

农、林、牧、渔业

7152

采矿业

13698

制造业

1447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18302

建筑业

120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45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9834

批发和零售业

14627

住宿和餐饮业

12477

金融业

22881

房地产业

1537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79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5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307

教育

1662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12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43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6092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五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859.02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6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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