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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作者:秩序科      更新时间: 2009-09-04
 

根据公安部“8.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总队的统一部署,支队决定从815日起至10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使“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的交通安全文明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市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减少因酒后驾车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整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支队长李衡任组长,常务副支队长唐先龙、副支队长肖湘鹏任副组长,办公室、督察科、法制科、秩序科、宣教科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大队长为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支队秩序科,由秩序科长刘国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重点区域:重要国、省道,城区主干道和公路干线沿途集镇,特别是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周边路段。

重点时段:中午1230分至14时、夜间1930分至次日凌晨2时。

四、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强化路面管理。通过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统计分析,并对近期事故情况进行评判,掌握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在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开展集中检查,加大路面巡逻查处的频率和力度。农村地区要针对婚丧活动,组织乡镇干部上门劝导不要酒后驾驶。整治行动期间,决定在820日、828日、92日、910日、922日、916日、923日、925日、109日开展9次全市集中统一行动。各大队要根据本辖区内易发生酒后驾车交通行为的重点区域,特别是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周边路段。每次行动时,应设置两个以上的查纠点,适当进行调整部署,并将所有的酒精测试仪投入到路面上,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各大队也可根据辖区情况自行适时组织统一行动,并与查缉机动车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相结合。

(二)开展专题宣传,营造强大声势。本次活动的宣传主题是“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号召全社会开展劝夫妻、劝父母、劝儿女、劝兄弟、劝朋友、劝同事、劝同学、劝同乡、劝上级、劝下属的“十大劝诫”,旗帜鲜明地反对酒后驾驶。要依托各类媒体、网络和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宣传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要在饭店、餐馆、酒吧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开展针对性宣传,张贴提示招贴画,开展温馨提示。要鼓励餐饮等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公共职责,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同时邀请记者随警作战,跟踪采访,加大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发挥社会舆论和监督作用。

(三)依法严管,保持高压态势。各县(市)区大队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严格处罚。坚决落实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提出“四个一律”的要求: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文明执法,确保整治效果。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执法形象严整、执法用语文明、执法程序规范,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场合,注意执法技巧和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管理措施。对醉酒驾车的驾驶人依法约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驾驶人发生意外。

(二)关爱民警,做好安全防护。民警在拦车检查时,要注意观察车辆行驶状态,方法要得当,避免意外伤害。如遇车辆强行通过等情况,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处置。在对酒后、醉酒驾驶人采取询问、取证、教育、约束、处罚等措施时,要有2名以上民警在现场,提高警惕,防止不法伤害。

(三)加强督导,确保措施落实。各县(市)区大队领导要加强对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工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效的监督检查,要靠前指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各县(市)区大队要及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战果,每个集中统一行动日结束后,于次日10时前将工作小结上报支队秩序科。829日、913日、92812时前上报整治阶段性工作小结,并填报《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101212时前上报工作总结。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查处酒后驾车的操作规程及法律依据

程序: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标准: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介定:2004531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规定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分别为(100ml血液的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饮酒驾车、≥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处罚: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宣传标语:

(一)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

(二)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三)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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